(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魏旭光与刘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光,刘荣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68号原告:魏旭光,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宝,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旭光诉被告刘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瑶(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