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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大悟农商行与刘红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江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铙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江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