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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7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锁,胡良翠,陈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3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锁,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胡良翠,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陈文生,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锁、胡良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锁在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中段西侧有房屋两套(产权证号分别为长房xxxx与长房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锁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西侧的房屋两套(产权证号分别为长房xxxx与长房xxxx);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磊审判员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谈龙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