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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伟与杨远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杨远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赵伟。被执行人杨远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伟与杨远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