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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与何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何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法定代表人:周颢林,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定臣,分社客户经理。被告:何忠平,男,生于1974年10月8日,汉族,江油市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何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于2013年7月8日,以“被告已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撤回对被告何忠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