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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李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伟,李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王志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王继成,长春市张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方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伟诉被告李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伟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纪颖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