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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方圆滑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方圆滑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方圆滑模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莫定金。申请执行人广西方圆滑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三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误工补助费等人民币4000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象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