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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甄文静,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甄文静。被执行人杨丽。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甄文静、杨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香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甄文静、杨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张翔和杨丽为合法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张翔名下的银行存款为其与杨丽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丽及其夫张翔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