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聚才与安阳县盛世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聚才,安阳县盛世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刘聚才,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农民。被告安阳县盛世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聚才诉被告安阳县盛世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刘聚才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陪审员  刘卫平陪审员  戚金霞二〇一��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军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