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池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8年12月10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9年8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碧蓉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