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执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陈清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陈清洁,林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龙执审字第7号申请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地址龙海市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西路龙泉御墅,组织机构代码:05034938-2。法定代表人胡进辉,局长。被执行人陈清洁,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林春娟,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于2012年12月17日以被执行人陈清洁、林春娟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漳台计生征决字[2012]第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对被执行人陈清洁、林春娟征收社会抚养费54786元,并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缴纳。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作出的漳台计生征决字[2012]第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2年12月1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清洁、林春娟。被执行人陈清洁、林春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清洁、林春娟依法送达漳台人口征催字[2013]第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执行人陈清洁、林春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作出的漳台计生征决字[2012]第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陈清洁、林春娟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清洁、林春娟必须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行政审判庭缴纳社会抚养费54786元;三、被执行人陈清洁、林春娟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XX滨审 判 员  康建盛代理审判员  许祥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