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沧州市环宇印制电路有限公司与铁岭港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环宇印制电路有限公司,铁岭港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沧州市环宇印制电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9218-x。法定代表人杨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长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铁岭港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俊祥。地址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铁岭县腰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环宇印制电路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港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环宇印制电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08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铁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