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浉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芝与被告李建丽、李建玲、李建军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芝,李建丽,李建玲,李建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王翠芝,女,194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李建丽,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李建玲,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李建军,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受理原告王翠芝与被告李建丽、李建玲、李建军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翠芝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翠芝以本人有退休金,够自己使用,尚无需儿女给付赡养费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翠芝负担。审判员 叶美芳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