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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徐亚芳与邱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芳,邱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752号原告:徐亚芳。被告:邱根良。原告徐亚芳与被告邱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明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徐亚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根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徐亚芳起诉称:2011年5月17日至2012年3月6日,被告6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0万元。被告借款后未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58967元(其中60万元借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1%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54900元,2012年3月6日发生的10万元借款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1%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4067元,共计589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据六份,证明被告共向原告借款70万元的事实。被告邱根良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视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予以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5月18日、6月1日、9月30日、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5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约定的借期均为30天。2012年3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2年10月份归还。上述借款共计70万元,被告均出具了相应的借据。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即负有按约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根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芳借款7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89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邱根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俞明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