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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淑琴与方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淑琴,方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金淑琴。被告方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淑琴诉被告方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淑琴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淑琴撤回对被告方向军的起诉。审判长  虞宣义审判员  郑志民审判员  骆巧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夏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