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淑琴与方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淑琴,方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金淑琴。被告方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淑琴诉被告方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淑琴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淑琴撤回对被告方向军的起诉。审判长 虞宣义审判员 郑志民审判员 骆巧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夏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