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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杜小家与垦利县运通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家。被执行人:垦利县运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冯屋村东。法定代表人周新忠,经理。被执行人:周新忠。申请执行人杜小家与被执行人垦利县运通化工有限公司、周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做出的(2013)垦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8日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但被执行人并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3)垦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学三审判员  郭成海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