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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闫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仁,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闫某仁,男,。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劳人仲案字(2012)9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闫某仁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给闫某仁补办200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双方按照经办机构核算的金额,缴纳各自承担的费用,自2013年1月起双方正常缴费。二、给闫某仁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双方按政策规定缴费。三、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