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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行审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0)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审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王耀光。委托代理人储建刚、欧阳伟。被执行人邵琴。2013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邵琴不履行其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7-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向被执行人邵琴征收社会抚养费25888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7-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7-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下列事实:被执行人邵琴系农业户口,邵琴在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13日在嘉兴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男孩,并在生育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拒绝提供其孩子父亲的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邵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申请执行人依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浙人大常法复(2007)8号答复的规定,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7-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邵琴按嘉善县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9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2944元,并由邵琴承担对男方也按嘉善县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0.9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12944元,合计25888元。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途径。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缴纳。申请人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催告后仍未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7-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无明显不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7-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执行人邵琴征收社会抚养费25888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