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4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4965号原告熊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牟其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代 元 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