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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57号原告张某被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