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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天津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诉叶某甲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天津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某甲,天津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80年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天津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某甲,天津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甲,男,1953年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乙,女,1984年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叶某甲(父女关系),男,1953年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天津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同意原审法院管辖,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庆松代理审判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