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奎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潍坊康博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锦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康博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锦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康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经理。被执行人潍坊锦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董事长。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林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