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二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占文、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占文,陈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709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群山,任康马信用社主任。被告:刘占文,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址,枣强县。被告:陈冬梅,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占文、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新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