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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三秦面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陕西奥陶春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三秦面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陕西奥陶春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秦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雷家洼乡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春发,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忠海,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住所地:澄城县青年路。诉讼代表人:李浩,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金侠,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奥陶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迪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迪妤,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陕西三秦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秦面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澄城县支行)、被上诉人陕西奥陶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陶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秦面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忠海,被上诉人农发行澄城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浩、马金侠,被上诉人奥陶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迪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6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退还陕西三秦面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瑞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