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33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邓xx,钦州市x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唐xx。被执行人邓xx。被执行人钦州市x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钦州市x物流有限公司的桂Nx号车在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的保金8675.73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钦州市x物流有限公司的桂Nx号车在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8675.73元。所扣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