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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郭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