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王某某负担50元。审判长  高正泽审判员  曹 华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惠怀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