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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一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彭立民与许健军、杨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立民,许健军,杨小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1761号原告:彭立民,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范斌,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汉滔,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健军,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杨小环,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立民诉被告许健军、杨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立民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许健军、杨小环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立民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许健军、杨小环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立民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丹霞路北、清潭路西南艳湾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虞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