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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浙江铭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绍兴烨海针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铭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绍兴烨海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浙江铭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昱清。委托代理人:楼震荣。被告:绍兴烨海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铭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绍兴烨海针纺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铭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铭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