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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孟文水与黄礼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孟文水,黄礼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孟文水。被执行人黄礼伟。本院在执行孟文水与黄礼伟(2013)丽松执民字第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黄礼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孟文水亦不能举证证明被申请执行人黄礼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7月8日,被申请执行人黄礼伟尚欠申请执行人孟文水借款本金15760元及利息。为此,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邵德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