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14)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星,赵信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刘文星,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北张庄村人。被告赵信德,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魏县东代固乡后罗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