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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龙记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记,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徐龙记,男。被告李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记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龙记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龙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原告徐龙记承担。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清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