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白日忠(曾用名白大忠)诉怀安县宏广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日忠,怀安县宏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商初字第62号原告白日忠(曾用名白大忠),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怀安县宏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白日忠诉被告怀安县宏广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3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3日,被告因资金难以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分,期限半年,到期后曾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等费用。被告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日,被告因资金难以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其他无约定。时隔久日,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并由其承担诉讼等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2分,被告有异议,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安县宏广矿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白日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3年5月30日起至自动履行期满止,年利率为5.6%),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