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智诚,男,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晓坤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