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鑫方盛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方盛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北京鑫方盛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法定代表人赵芳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荣,北京鑫方盛环球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颜超,北京鑫方盛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被告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双丰街道向阳西街8号B106法定代表人宋彦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方盛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鑫方盛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鑫方盛环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筠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