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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丁世雄与杨镇彰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镇彰,丁世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266号被执行人杨镇彰。被执行人丁世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龙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的杨镇彰、丁世淮罚金刑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镇彰、丁世淮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镇彰、丁世淮名下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208号刑事裁定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许达海审判员 黄健雄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