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超与宋德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超,宋德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17号申请人张超。被申请人:宋德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德超驾驶的肇事车辆【京PT88**号(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小型汽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德超驾驶的京PT88**号(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就地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处分上述财产,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