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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商初字第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吴吉付、姜广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吴吉付,姜广翠,严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8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249-4号。负责人王正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娟,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吉付,男,居民。被告姜广翠,女,居民。被告严建军,男,居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被告吴吉付、姜广翠、严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吉付、姜广翠、严建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