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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30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致夏商周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