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30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致夏商周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