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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孙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东路92号。法定代表人:胡建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奕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