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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光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陈岳官、黄振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光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陈岳官,黄振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787号原告:浙江光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连。委托代理人:叶茂林。被告:陈岳官。被告:黄振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光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岳官、黄振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光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浙江光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