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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成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们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在蒙阴县旧寨乡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现已成年。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在蒙阴县旧寨乡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现已成年。2013年7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相互理解,和好有望。本案经调解未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焕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