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南郑县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南郑县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龙海东人民陪审员 :王爱良人民陪审员 : 高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 岳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