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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铁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中铁某工程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某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某工程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某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铁民初字第10号原告中铁某工程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市。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某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某市某区顺某街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某工程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某工程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某工程局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某工程局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38元,财产保全费930���,由原告中铁某工程局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