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志峰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峰,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69号原告李志峰。委托代理人周小学、李全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振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泉,五公司安全科长;委托代理人刘刚,五公司管理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仇海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杰,公司员工。原告李志峰与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峰的委托代理人李全岭、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4日21时,王玉泉驾驶豫A×××××号518路公交车沿棉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棉纺路鑫苑花园门口,越中心双黄线与前方同方向李志峰驾驶豫A×××××号车相撞,致使原告车损。经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王玉泉负全部责任,李志峰无责任。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损费、评估费、交通费、罚款、营运损失等计259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公司承担车辆损失,其他费用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21时,王玉泉驾驶登记在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名下的豫A×××××号518路公交车沿棉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棉纺路鑫苑花园门口,与前方同方向李志峰驾驶豫A×××××号车相撞,致使原告车损。事故当日,经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玉泉负全部责任,李志峰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损900元、停运5天,后双方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损费、评估费、交通费、罚款、营运损失等计259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申请追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原告李志峰表示同意,并撤回对肇事司机王玉泉的起诉。另查明,豫A×××××号518路公交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及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本院认为,侵害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王玉泉驾驶登记在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名下的豫A×××××号518路公交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玉泉负全部责任,李志峰无责任,对此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对此损害后果应由王玉泉负赔偿责任,因王玉泉为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司机,且原告撤回对王玉泉的起诉,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应对该后果负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车损费900元、评估费45元、营运损失224.32元×5天=1121.60元以上共计2066.6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及罚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志峰车辆损失费、评估费、营运损失费,共计2066.60元;二、驳回原告李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25元,剩余25元退回原告李志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凭本院向上诉人出具缴费通知书,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 昊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亚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