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曾某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曾某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委托代理人冯某,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上列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曾某票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票据款项11393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1393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1年l1月30日计算至付款日(暂计1000元),合计1239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票据款11393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11393元。二、被告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雅静书 记 员 梁娇梅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