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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平诉被告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周平。被告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若勇。原告周平诉被告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平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原告周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