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与黄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新仙人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该公司职员。被告黄荣。个体工商户,南宁正好堂诊所个体经营者。第三人广西万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中园大道新仙桥至五里段。法定代表人张锦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克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荣、第三人广西万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由原告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东旭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农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