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执即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曾玉培与黄明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培,黄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曾玉培,女。被执行人黄明秋,男。申请人曾玉培与被执行人黄明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明秋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涉及金钱给付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饶云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