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至高创意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巨处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至高创意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巨处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至高创意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西凤。被执行人广州市巨处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炳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至高创意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巨处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巨处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至高创意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巨处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国土、工商、车管、银行、证券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宪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